对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的解读之三(未起诉的仲裁事项怎么处理?)
作者:子非鱼
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对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起诉讼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很简单,这一条是原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的规定。这个规定是在劳动法之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前的。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实行的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强制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未经过仲裁前置的法院不管,两个例外,一是增加的诉讼请求具有不可分性,比如工伤保险待遇中主张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又增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这个就具有不可分性了。不可分性也不好解释,不可分的重点不赘述,另一个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有工资欠条的直接起诉。
对劳动争议在仲裁裁决之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不服起诉的是非常常见的。本条规定之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还有规定,即: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结合司法解释来看,起诉就失效,不起诉就在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但是,有的是针对裁决的所有事项不服起诉,有的是针对部分事项起诉的。比如仲裁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只对经济补偿不服起诉。
裁决ABCD四项,只对AB事项起诉,没有对CD起诉,法院怎么审理?这才是司法解释没有解决的问题。笔者在法院工作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就有这样的困惑。
对于民事案件来说,不告不理。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人民法院处理民商事纠纷时,只能对已诉至法院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断,除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外,其审理和判决应以当事人请求、主张的范围为限。
但是劳动争议有仲裁前置,人民法院的审理遵循什么原则?
实务中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全面审理,对起诉的裁决项目审查,也对没有起诉的项目审查。下面的这个案例非常有意思,用人单位不服起诉之后,法院居然超过了他的诉讼请求判决他多赔钱。起诉之后反而多赔偿!(劳动争议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的突破丨子非鱼说劳动法,兴趣的可以搜这个文章)
二审:(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786号
重庆市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渝黔劳人仲案字(2014)第71号仲裁裁决,裁决:百发公司支付罗永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二倍赔偿金11979.31元,对罗永刚主张的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9日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百发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黔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4)黔法民初字第0466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百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罗永刚赔偿金11979.31元;二、百发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罗永刚2014年2月1日至2014年2月19日期间的工资689.66元。
二审:关于罗永刚2014年2月份的工资问题。虽然罗永刚收到黔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渝黔劳人仲案字(2014)第71号仲裁裁决后没有提起诉讼,但基于百发公司起诉,原仲裁裁决不生效,应当对双方争执的事项进行全面审理并逐项作出判决,而本案一审审理时,罗永刚继续提出了要求对方支付2014年2月工资的请求,即对于工资请求罗永刚并没有明确放弃,故不能以罗永刚没有提起诉讼而对其工资的请求不予审理。
是不是有点难以理解,仲裁裁决没有支持劳动者2014年2月的工资请求,劳动者没有起诉后,用人单位起诉了,法院判决用人单位多赔钱,二审还维持了。
第二种观点是全面审理,对起诉的裁决项目审查,对没有起诉的项目,视为双方认可,同时在判项中列明。上海和北京的规定具有代表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见》(1996.10.01)
11.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起诉只是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的,人民法院应全面审理;结案时,应对仲裁裁决的实体内容逐一作出处理,不得简单地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2014.05.07)
3、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起诉,或裁决有多项内容,当事人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如何处理?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仅就部分内容提起诉讼,法院只需审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请求,保持当事人诉讼请求与审理内容的一致性。对双方当事人均未起诉的仲裁结果部分,可在“本院认为”中予以确认,并直接写入判决主文。
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审理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的限制,法院应当结合证据对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法院对仲裁裁决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一项认为有误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诉讼请求,均可以直接予以认定,并根据所认定的事实作出相应判决。
北京的意见是非常有道理的。举例来说,裁决的四项中,用人单位起诉AB两项,未起诉CD两项,法院最后查明,如果C项是经济补偿,因为仲裁裁决工资基数多了导致经济补偿项目多赔了10000元,法院不能裁决调整C-10000元,而是视为用人单位对C项的认可。虽然请求中只有两项,但是为了支持也要在判决项目中写明,用人单位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多少元。
同样,假如经济补偿C项少裁决了10000元,劳动者没有起诉视为对仲裁裁决结果的认可,法院不能在判决中多支持劳动者10000元。
北京有个兜底的规定,对于劳动关系要做实质审查。比如是承揽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有争议时,仲裁裁决支持了经济补偿和年休假,用人单位虽然只是不服经济补偿,但如果法院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那就要直接判决不支付,同时要明确仲裁裁决不生效了。
笔者认为,第二个意见是更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精神的,也最为诉讼经济。对于法院来讲,审理民商事纠纷的前提,就是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其审理也只能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对于当事人没有起诉的内容审理,违反了法院不告不理的基本的原则。因为仲裁裁决在起诉之后失效,这是我国特有的仲裁前置规定导致的,虽然有点浪费仲裁,但是从诉讼经济和法院中立以及当事人诉讼权利处分的角度,对于未起诉事项视为认可,对于起诉事项审理裁决,对劳动关系以及涉及到国家公益除外,才更为妥当。
关于劳动争议的审理,希望最高院能继续明确如何审理,吸收各地法院成熟的规定,作出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还有类似的规定,也有必要一并说明一下。
第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这一条举例来说明,比如用人单位申请仲裁,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仲裁认为,不属于仲裁的受案范围。法院就要管理了。
第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和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是冲突的。以超龄人员主张经济补偿为例,超龄人员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其主张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仲裁以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难道法院也裁定驳回起诉吗?到底是裁定驳回起诉,还是判决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受理的案子,法律要求明确的被告,满足了条件就要受理,不满足条件才是裁定驳回起诉。关于原告是否适格,强调的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不是利害关系,立案审查并不作实质审查。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主要是程序问题,驳回诉讼请求是实体问题,是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因此,关于主体不适格,不是裁定驳回起诉,而应该是审理之后,如果审理发现没法律依据,应该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一条要和下面这条结合来看,即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不予执行:(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比如仲裁裁决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保,用人单位起诉不起诉都不影响,起诉之后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但是最好注明仲裁裁决不生效。不起诉,劳动者申请执行,法院裁定不予起诉,劳动者起诉到法院,法院以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样是裁定驳回起诉。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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